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简介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前,经了解,俩被执行人已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挂有多个失信限高。其中振中集团被执行标的达到一个多亿,失信限高和终本案件合计70多个;第六分司被执行标的达到2000多万,失信限高和终本案件合计10多个。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系统查控,发现俩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已经被多家司法机关在先冻结;动产和不动产等都有多轮司法查封和抵押,无可供执行的价值。
二、案件办理的思路与方案
该案的财产保全亦是本人办理,在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后,冻结了俩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且银行反馈的结果都是轮候冻结,暂未冻结到可用金额。基于此,又结合俩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得出了初步的判断,该案短期肯定不能回款,必须要加大执行力度,必定是一场长期的攻坚持久战。
综上,在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信息后,制定了一整套的执行方案,具体如下:
首先,从股权结构来看,自上而下。第一,考虑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从而看能否加速股东的出资期限。本案被执行人ZZ建设的股东为YJL和YF建材,其中YJL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按照工商信息显示,其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执行中以公司无履行能力加速股东的出资期限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并无现行法明确规定,查阅了相关的案例,发现实务中各个法院对于股东加速到期的看法各不一,且举证的要求比较高,被支持的案例也比较少,处理的都较为谨慎,大部分都是以无现行法明确规定直接裁定驳回。所以,在执行中直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从而追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案操作难度较大,且被支持的概率较小。
第二,从分支机构入手,被执行人ZZ建设名下开设了多个分公司,大部分的分公司都未涉及执行案件,无失信限高,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利用关联公司体外循环,规避执行,且先行法对于执行中追加法人分公司有明确规定,故可行性较高。
其次,被执行人ZZ建设作为大型的建筑公司,其与多个开发商合作修建了多个项目,在各个项目上对外存在多个应收账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尾款、质保金等),一一向各个项目的甲方落实工程款的付款进度和盈余,进而查封冻结后等待甲方支付或提取亦可行。
最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ZZ建设对外进行了投资,且所投资的公司大部分都比较干净,具有处置的可能性,可以进行查封冻结,进而申请拍卖。
三、案件的办理阶段
在整理了执行方案后,第一时间与该案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与法官沟通股东加速到期、追加分公司、冻结应收账款、冻结股权申请拍卖的可操作性,经过了长时间与法官的沟通协调,最终法官同意让其先按照我们的申请追加分公司,追加成功后先进行查控,分公司没有财产再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
在提交了追加分公司、冻结应收账款、失信限高申请、冻结股权等申请材料后,法官告知10个分公司,9个已经全部追加成功,剩余一个已经迁出而无法追加。经查控,其中某分公司账上冻结30多万可扣划,又将其分公司负责人划为失信限高,以此来向ZZ建设集团公司施压,但对方并未主动联系我们解决。
在执行周期还剩半个多月之际,在与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后,与法官达成一致:去落实ZZ建设第六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看能否找到其分公司的负责人,找到后法院可配合抓人。去了ZZ建设第六公司的注册地发现实际办公的公司并非ZZ建设第六公司。
后几经走访调查,终于找到第六分司的实际办公场所,但位置较为隐蔽,大门紧闭,无人回应。后通过客户与第六分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予以施压,其表示愿意配合并提供集团公司新开账户的财产线索并第一时间做了查封冻结。之后,对方主动地联系了我方想要解决,经过谈判和解,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对方基本是按约付了款,最终该案全部执行回款,最大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1.异地管辖,通过跟法官沟通执行方案并说服法官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
2.在案件无财产线索且执行终本后,为避免被执行人体外循环,协调法官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全部分公司,冻结相关分公司重要账户、对相关分公司负责人采取限高措施予以施压。
3.现场走访并落实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场所,通过安保人员等了解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本案是在2022年10月份启动的执行程序,当时正处疫情的爆发期,期间大部分都是居家办公,再加上管辖法院在外地,使得案件的办理增加了足够的难度。在疫情居家办公期间的会上,对于该案的办理思路与方法,幸得律所领导的指点,而找准了攻坚方向,本案才能得以顺利结案。
当今作为支柱产业的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开发商、建筑承包商及各材料供应商苦不堪言。因各材料供应商无法收到货款、建筑承包商无法获得工程款,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导致此类型的民事诉讼案增加。然而就算赢得了诉讼,在建筑商、开发商履行能力欠佳、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仍不会向原告方主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据此,民事强制执行作为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作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从期待变为现实的重要手段,成为了债权人以公立救济方式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应该无视法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