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宸案例

Service case

供货总金额写错的情况下,如何还原买卖事实?

发布时间:2024-12-24作者:浏览量:

承办律师

 

 
卢洁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从业多年熟悉建筑建材领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纠纷解决,善于用调解和诉讼等各种方式解决纠纷,尽全力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


 

案情简介:


       被告Z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市装饰”)因重庆LX酒店、HY中心外立面装饰工程与原告S区YF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YF建材”,为我方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先后签订了两份《水泥、河沙、五金采购合同》,合同对材料名称、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及支付、发票交付、指定货物签收人等进行了约定。YF建材2019年12月—2020年9月累计供货1201425.29元(含退货款5921元,实际为1195504.29元)。2021年2月4日前付款1038903.57元,2021年7月12日支付50000元,欠付货款106600元,累计开票金额为1201425.29元。
 


 

办理要点:


       在未线下对账且没有送货单又存在《结清证明》中供货总金额与实际供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围绕原告与对方收货人李XX的聊天记录的有利点,与法官沟通阐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发票的事实,从而突出我方的有利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快速回款的问题,在判决后应积极联系对方进行协调,在上诉期内完成回款。
 


 

争议焦点:

 

       1.合同约定李XX权限仅为接收货物,现仅有我方与李XX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证明欠付货款的金额;

       2.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工程款结清证明载明结算金额为1126332.37元,而实际对账产生的金额是1201425.29元,如何向法官证明我方实际供货金额为120万余元;

 



 

办理思路:

 

       1.我方通过研究合同和与客户沟通后,了解案件履行相关细节,确认交易对接人李XX负责核实金额且会对存疑的金额提出异议,证明其有权代表被告进行对账,且我方在与李XX对账后,被告进行了公账付款。我方据此补充证据,向法官清晰阐述我方观点,力求证明双方对账事实和尚欠金额。

       2.我方在分析案件后指出,原告已足额开具1201425.29元发票并现场送达被告,若供货仅为1126332.37元,则多开发票承担额外税费并不合常理。根据原告与李XX的聊天记录,双方确认尚欠金额为15660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50000元,现仍欠106600元,这与我方诉请一致。我方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调证据,证明我方主张的合理合法性。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可我方供货金额为120万的事实并认可李XX的对账效力。

       2.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认为尚欠金额为106600元。

       3.法院支持了我方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

       4.积极联系对方调解,在判决后对方与我方达成调解,一周内支付了所有本息。
 



 

办案心得:

       对于案件材料没有对账单、送货单、供货总金额写错等瑕疵存在的情况下,积极查找相应法律法规及案例,同时通过深入分析合同和交易细节,寻找当前证据中的蛛丝马迹,较为清晰地还原了案件事实,也赢得此案件的胜诉。整个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严密逻辑和详细确实的证据,积极与法官沟通并为我方诉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这一经历也强调了证据搜集和逻辑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