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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案件中灵活处理,坚守好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发布时间:2024-01-05作者:浏览量:

保全执行律师


谭维泉
 
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法学专业
 
       从事保全执行工作2年,专注于各种执行案件的办理,擅长协调采取司法拘留、扣押车辆、追加股东等等强力执行措施,以及通过处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案件等,帮助各类型客户成功回款实现权益。
 

案情简介:

       重庆SZ建材公司(以下简称“SZ建材”)诉宜宾S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建设”),经法院审理后,判决SD建设支付SZ建材货款。后SD建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面对次债务人不愿签收法院协助执行文书,拒绝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巧妙地以快递公司名义取得次债务人办公地址。最终,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工程款,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一次性支付案款
 

 

办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为建筑公司的性质,制定以下办理方案:

       1.针对建筑公司,通过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四库一平台、调取税票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线索,然后协调法官冻结应收款给被执行人施压

       2.现目前有部分公司通过分公司账户走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分公司有执行信息,尽快协调法官查询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

       3.调取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信息,梳理被执行人股东的出资明细,若存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则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
 


 

办理要点:

       1.执行过程中在甲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前往案涉项目所在地以及甲方注册地走访,了解项目情况以及甲方办公地址。

       2.在甲方不配合情况下,学会变通,以快递公司名义取得甲方实际办公地址。

       3.执行分公司,协调法官在未终本的情况下冻结被执行人分公司民工账户给被执行人施压。
 


 

执行心得:

1.执行不能有“畏难情绪”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的突出问题,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但是“执行难”并不等于“执行不能”。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面对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债台高筑,涉执案件数十起,但这并不代表其没有履行能力,我们也不能因此产生“畏难情绪”。相反,我们要想办法从被执行人众多的申请执行人之中突破,帮客户成功回款。只有办成了别人没有办成的事情,才能证明我们的实力与价值。公与平者,国之基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环节。我们一定要坚守好最后这个环节,打造一支能攻坚克难的执行队伍

2.在执行过程中面对不配合的甲方要学会变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在建项目,我方需要联系甲方了解项目情况以及甲方的收件地址以便于后续提供给执行法官冻结应收款。但是甲方极其不配合,相关信息都不愿意透露。为了落实项目情况以及甲方的实际办公地址,我方前往项目所在地以及甲方办公地址登记地走访但无实质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以派送快递的名义和甲方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并以快递员的身份获得了甲方的实际办公地址并提供给法官,送达了冻结应收款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和法官沟通时要学会换位思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向执行法官提交了执行分公司财产申请书,却被法官告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分公司要满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前提,通常在执行过程中都是以终本为判断依据,所以法官建议在案件终本之后再申请执行分公司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积极与法官沟通表达我方想法:首先,并没有明确规定终本才是唯一的判决标准,且本案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在案件终本之后再申请执行分公司,还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才能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现目前法院恢复执行的案件较多,法院执行压力较大。我们愿意配合法院尽早终本,也希望法官能够在终本之前先冻结分公司银行账户。这样一来,即节约了时间成本,也降低了法院的执行压力,最终法官也是采纳了我方提议

4.案子不分大小,尽心才能安心

       作为律师,所经手的案件,轻则关涉客户的财产与荣誉,重则事关他人的自由与生命。特别是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我们所做之事与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密切相关。我们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不论案件标的大小都应当尽心竭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过程中全力以赴,结果就一定不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