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计算的时间是本案最大争议点。租金总额算下来有105万,但如若按照法官所认为的,在对方有履行行为后终止租金计算,则客户只能拿到105万元中的55万元,对此结果客户完全不能接受。为此,我与领导及团队人员开会讨论后决定多面齐下:一方面与客户积极协调沟通,给客户普及说明之前行为对结果是存在着影响的,对于结果可能不符合预期的情况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另一方面向法官阐述观点,重点表现为:1.对方送达钢管货物质量参差不齐,大量废钢以次充好,同时要求对方提供首次送货的录像以及对方提出的后两次送货的照片,录像取证。2.对方在我方因种种因总总原因拒收货物后快速将这一批货物变现,拿去挪作他用,对于这部分财产对方享受了相应的权益,对方将租赁物拿去挪作他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同时该行为属于转移原物,使之履行不能,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货物进行折价赔偿,即使我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方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在经过与法官阐述观点,举证等环节后,我们与QD建设迎来了共计三次的调解谈判。第一次谈判中,对方表示,按照钢管租赁市场的约定俗成,二手钢材的归还并不要求质量完全达标,应该按照三七原则,而HW租赁的行为属于破坏市场规则。而我们也表示约定俗成的市场规律并不受到不收到法律保护,我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次谈判我们双方对QD建设第一次还货物行为表示承认,也表达了我方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在法官的居中调和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第一次还款行为后的租金计算双方一起承担。
在第二次谈判中,对方表示这次钢管归还为防止HW租赁再次拒收,要求海伟公司派人一起去市场购买。而客户这时候也跟我们表示,他不想要钢管而直接想要款项。于是,依照《规定》41条我方主张以法定判决金额来进行赔偿,但因疫情等原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钢材等价格大大降低,为此双方就货物赔偿单价进行了大范围价格谈判,最终在法官居中调和下确定最终货款赔偿金额。
最终的第三次谈判我们确定了货款赔偿金额,也明确了后续租金一方承担一半的履行方式。作为补偿,违约金等金额对方也表示愿意承担。但客户要求对方承担税钱,并要求金额打到其私账上。在最后阶段再次出现争议。在与我所领导、客户等多方沟通后,最终再与对方进行次谈判,终于确定金额。
1.判决允许对方返还器材,客户不想要器材导致在前期履行出现纠纷。
2.客户对款项要求紧迫程度较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案技巧的逐渐成熟,我在律所经手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标的几万到近千万,从被执行自然人到公司,纷杂繁多的案件均被我一一攻克,在这过程中我学习良多,受益匪浅。可本案与其他案件区别在于,它表面看似简单,但内涵关系错综复杂错中复杂,涉及众多。其案情跌宕起伏,隐藏在传统的“分法官—执行扣划”程序下的,是被执行人的积极履行却履行失败,客户对案件实情的部分隐瞒,以及因双方未签订合同导致的约定不明,在钢材租赁市场约定俗成的生意模式与客户预期之间的冲突。
在我前期所遇到的一些案件中,我所代理的当事人总是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获得支持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债权人、钢管买卖合同案件的卖方等。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通过转移财产,提前抵押等方式逃避债务,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这些案件中,申请人往往是更为弱势的一方,因此在法院实施的执行和解、谈判、拘留等措施中法官更倾向于申请人一方。但本案是我接手的第一起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履行不行而不被法院法官所完全支持的案件,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在说服对方的同时也要说服法官。
此案也让我明悟,没有任何一个案情是绝对和固定的。要勇于找寻事实与法律的交叉,在没有办法的路上碰撞出办法,这也是我此次收获的最大财富。山风萧瑟,犹有鲜亮。遇山则攀,遇水而渡。贯法律所行,路上多艰难,遇招拆招,于黑暗中寻找钜火,于不可能中寻找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