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转申请执行重庆市W区H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建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以调解书结案,后经多次沟通催告付款无果后,向重庆市Q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重庆市Q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通过法院系统对HX建筑名下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及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都没有发现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Q区人民法院于是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法院查控的信息和对HX建筑经营状况现场走访了解,初步判断HX建筑履行能力较差,执行回款难度较大。常规的执行手段可能对HX建筑公司不起任何作用,需要挖掘收集HX建筑公司名下其他的隐形财产及调查取证HX建筑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其他规避执行的情形。
1.调取HX建筑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调查其实际经营状况及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情形。
2.调取HX建筑作为销售方在税务主管机关的税票开发记录,据此调查HX建筑对外承建的项目及在第三人处所享有的应收账款情况。
3.通过法院向HX建筑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股东娄XX施压,采取司法拘留等方式迫使其出面协商解决。
4.通过对HX建筑申请采取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让其无法正常进行招投标行为以此来施压。
通过调查取证发现HX建筑跟第三人重庆市W区KFTZ集团有限公司(下称“KT公司”)存在项目合作,在KT公司处享有大量应收账款,足以覆盖本案全部案款,当即就协调法院向KT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式冻结了该笔应收账款。
与HX建筑在法院第一次协商和解的过程中,侧面的打听到其与KT公司关于该项目已经满足办理结算的条件,但HX建筑自述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去办理结算。达成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后,HX建筑未能如约履行且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于是以HX建筑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重庆市Q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后以再次协商解决为由将HX建筑实际控制人娄XX约至法院,当场向法官提交了司法拘留申请,欲对娄XX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基于压力,娄XX才如实透露出HX建筑与KT公司之间合作的项目已经办理完结算,并跟随其前往KT公司拿到了相关的书面证据。于是协调法官于当日向KT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KT公司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重庆市Q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后经过几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KT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林X转进行支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