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子女抚养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抚养关系确定后,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若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a.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以父母双方协议的数额为主,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所考量的因素:
a.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
b.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主要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c.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指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予以确定。
需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并非是机械按照父母一方月总收入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一种建议性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在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简单地以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a.若父母双方已就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支持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主张。
b.若父母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要看子女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仍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这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文章来源于“济南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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