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宸案例

Service case

YC公司VS YN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多方磋商,坚持底线,协调斡旋,促成调解,实现利益

发布时间:2021-04-19作者:浏览量:
客户信息/对手信息
案件类型及案值描述
时间节点(从委托签约到诉讼、调解到结案完成的时间关键点) 该案在办理中的一些整体诉讼方案、调查取证经典方法或解决思路等描述 该案诉讼办理中的法官、客户、对手等协调沟通,应急事件处理以及客户维护情况等简述 该案办案结果总结简述
客户: 重庆YC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对手:重庆YN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0.9.8接案
2020.9.15提交保全立案。
2020.9.16提交材料立案。
2020.9.24采取保全措施
2020.10.1诉讼立案。
2020.12.30双方达成调解。
2021.1.6收到调解书。
2021.2收回全部案款。
    本案从证据分析,材料较为复杂,涉及两个项目,付款的抵扣存在交叉,涉及以房抵款,结算单签字人员,付款期限,违约金起算时间,发票,尾款付款条件等问题。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部分问题可以解决。主要瑕疵在于付款条件以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首先本案发票系付款条件,原告并未足额开具发票且无发票签收的证据,其次尾款付款条件为货物还清后支付剩余款项,未按期支付尾款,需承担违约金。本案物资并未归还完毕,尾款付款条件不成就,且无法计算违约金。
  在此种情况下,本案最好的方式是调解结案,承办律师在指定方案时,综合考虑管辖、诉讼时间长短,以及被告的履行能力,在得到领导的同意下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但本案保全结果并不理想,且被告并无未主动与我方联系调解。据此我方综合考虑,决定主动联系被告,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
 
   本案磋商的过程并不容易,基于其他案件打过交道,被告对我们并不友好,且本案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违约金约定为尾款未按期付,需支付违约金。磋商过程中对方表示付款条件未成就,就算我们最后坚持诉讼,对于尾款部分也会败诉,且前期也付了大部分款项,其表示仅愿意承担本金,其余费用均不愿承担。即便不调解最迟2月份也能付款,并不会产生违约金,基于此我方并未退让也未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经过多次磋商并通过与法官沟通,告知法官我方调解的诚意,在法官未熟悉卷宗的情况下,告知法官本案判决违约金会比较高等,希望以法官的名义给被告做工作。通过多方努力,多次和被告磋商,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违约金.
 
    对于此部分瑕疵较大的案件,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但并不意味着要一味的让步,也要坚持自己的底线,始终要以维护客户利益为目的。但有时候也需要打破常规,需要主动出击,可能会有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