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职政法机关及大型国企,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尤其熟稔民商事案件的办理。脱下法袍后从事律政法律服务,独立办案百余件,管理案件五百余件,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多类型民商事案件的解决,目前主攻建筑建材行业商事纠纷的办理,善用调解和诉讼等方式处理案件,以法律为利剑为客户保驾护航!
第一,本案中,主合同管辖条款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地管辖的案件对于原告来讲,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和时间周期,本案为钢材类案件,客户对于回款的效率要求较高,维护压力非常大。
第二,本案签订了三份合同、两份承诺书,三份合同针对利息的约定条件较为严苛且标准较低,根本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值,若通过严格的裁判规则进行判决,对客户而言非常不利,客户希望按照承诺书约定的两分的月息进行主张利息,但承诺书只是对两位材料员(履行能力不好)主合同债务的连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范围大大超过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三,本案中据客户自己陈述,有一部分(大概38万元)加价款是以货款的名义进行了对账结算,结算单显示的是货款,而且对应做了送货单,合同未指定收货人,但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基本为同一人,但该收货人在诉讼过程中透露出供货方送货单造假的情况,客户面临对账单、送货单被推翻的巨大风险,若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排除外地法院会以此为审理重点,更不排除被告会以此为理由申请鉴定案涉钢材的使用量,这对于客户来讲,将极大增加诉讼风险和回款周期及回款难度。
争议焦点:重庆ZP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P)是我司一个很重要的钢材客户,2022年移交了两件1级案件,对手方都是YN省JT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NJT),其中一件是2022年3月初移交的,客户移交第一件案件涉及的是SZ项目,同时也将某区XX项目的材料也提供给我们审查过,最初给客户的方案是一并起诉后争取一并调解,但客户基于自己的考虑,只移交了SZ这个项目,该案调解结案。由于在SZ项目的调解过程中接触了对手的一些工作人员,也为后来促成某区XX项目的调解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客户(ZP)迫于资金压力,针对YNJT某区XX项目逾期付款的行为不满,决定起诉YNJT,于2022年6月10日将案件移交我所。本案在确定方案的时候,原本想参照了SZ项目的方案,先在重庆市X区法院做诉前保全,在冻结对方账户和资金后给对方施压然后促成调解,但在与保全组沟通之后,二来诉中保全查询的账户更多,冻结到资金的希望更大。本案经过诉讼部和保全部小伙伴的共同努力下,很快立案和保全,足额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在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左右,被告未曾主动联系调解事宜,且项目上的负责人(合同指定的对账人XX)拒不配合后续货款和利息的对账,且对双方已经对账的货款提出质疑,本案就陷入了僵局。
后来客户告知,本案有一笔私付款60万,付款人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下称Y),因其家里发生变故,多次找到客户要求其退还该笔款项急用,但因被告一直未付款,所以遭到客户的拒绝,该负责人扬言让客户两年拿不到钱。刚开始并未引起我的重视,因为这个负责人的身份客户自己也未曾掌握。我开始思考,或许这个人能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以客户法务的名义联系了Y,经多次电话沟通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与Y约定了面谈,通过面对面交谈,我进一步确定Y要求客户退还60万确因其家里变故急需用钱,而非托词,且对方也将其权限通过一些材料向我进行了证明,同时也表明若客户同意退款其愿意全力配合解决本案。在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后,与客户进行了沟通,深刻分析了本案的利弊和风险以及解决的建议。
首先本案要解决的就是后续送货货款及资金利息对账的问题,其次才是如何达成调解协议问题。
针对对账的问题,因为前期双方已经闹得很僵,被告方也已经在搜集对客户不利的证据材料,案涉货款的资金利息已经透明化,因此,双方在XX项目上面对面进行了对账,但是因涉及到双方切身利益,被告方及我方财务人员皆未真实反馈利息实际金额,导致双方报送金额相差较大,恰逢法院开庭时间已确定且被告也提出了管辖异议,在跟客户做了一定工作后,与对方经过几经协商和沟通,最终双方对前期供货利息部分达成一致。
在双方完成前期供货及利息对账的情况下,再达成调解协议,在一般的案件中属于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这个案子后续调解过程中针对后续利息部分金额也经过非常曲折的过程才达成一致,客户除了要求前期已经对账的利息部分外,对于后续的利息要求按照2分月息计算,但对方公司为国企,一旦经过法务、财务等各个环节审核时,必须严格以合同作为利息计算的依据,在案件事实基本透明的情况下,以2分月息标准计算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个时候仿佛案件陷入了死局状态,在此过程中,与Y经过多番磋商,对利息计算表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并且将对方付款宽限期内的利息也一并算入利息总额当中,再经过客户财务的核算后最终凑了一个客户满意、对方能审核通过的数字。这个过程中,若没有取得Y的信任和协助、没有客户的理解和配合是无法完成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反复经过多次拉扯终于签字盖章。在此过程中,我扮演了法务角色,更重要的是双方解决案件的斡旋人,在了解清楚对方的动机之后一步步达成目标,私付通过三次完成退款,每一次退款都将案件向前推进一步。
最后,在双方走完审批流程,签章之后经过法官审核,由于本人被隔离且无法线上调解,由同事协助到现场参与了调解,法官针对利息部分提出质疑且不愿意进行确认,理由是后续利息未到期。如果这个关键点无法通过法院的确认,本案前期付出也将功亏于溃。通过电话与法官进行了沟通,说明了本案利害,也理解其顾虑,但是被告作为国企其违约可能性不大,因此,其顾虑的执行环节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法官不按照双方调解协议确定,本案将无法调解,如果调解协议不写具体金额,分期约定利息,无疑将调解协议复杂化,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调解。最终法官不再坚持,按照双方形成的调解协议载入笔录中。两个连带责任人因为拒不签字被撤回。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达成调解结案,被告分期付款给原告,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办案心得:
每个案件都有一把钥匙,通过这把钥匙,我们就能顺利解决这个案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方能促成双方快速调解:
第一,知己知彼。
所谓“知己”,就是在接到一个案件时,我们须从主观方面综合判断自身在案件中掌握的主动权到底有多大,主观方面因素比如案件本身证据材料的充分程度、瑕疵大小、保全力度等进行综合权衡,以及客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强弱也是我们分析判断的一个影响因素。在判断客户期望值的时候,需要结合案件类型、客户回款需求等进行综合判断,客户的需求无外乎包括足额、安全、快速三个特点,但每个案件、每个客户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根据结合客户的特点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适时试探客户底线和期望,了解对手的履行能力和调解的可能性。若案件瑕疵非常大,有败诉风险,这个时候积极主动联系对方协商调解方案,尽可能实现客户安全回款的目的,这个时候安全排第一;若案件证据充分,瑕疵较小,有保全作为强有力的后盾,我们可以尽可能为客户争取更大的权益。钢材类客户的资金成本相对于架管客户而言更高,其快速回款的期望更强,所以维护压力相对较大。
所谓“知彼”,就是从对手的角度去考虑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比如对手的履行能力、项目回款的情况以及对手的性质等都是我们在调解工作中需要全面考虑的因素。比如,通过之前调解的案件来看,有一定履行能力的私企在处理案件方面比国企的主观能动性更强一些,达成调解的效率会更高一些,这也离不开保全部门的保驾护航,国企更多的是内部审批模式,其积极性相对较低,国企的法务出庭基本上属于例行公事,所以,如果我们接到国企的案件,可以在前期主动出击,如果能在前期积极沟通达成调解,对于推动案件迅速了结非常有帮助,一旦达成调解,基本上也能保证客户正常回款。
第二,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地利,就是说案件的调解非常讲究时机,一是对方主动联系我们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跟对方谈调解的契机。有可能对方一开始提的方案我们不会满意和接受,但是这是对方给我们释放的一个有利信号,我们应该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跟对方分析利弊,适当的时候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做到有舍有得,进退有度。有的人可能跟对方开始调解的时候,一听到对方提的方案不好就直接打了退堂鼓,这可能导致你失去了调解的契机。
所谓人和,就是说案件最终是否能调解成功需要团队之间鼎力配合协助,包括诉讼部快速启动诉讼程序、保全部快速实现保全,案件做完保全之后也是一个谈判的好时机,我们目前很多案件都是在做完保全之前双方达成的调解,保全可谓是调解的一把尚方宝剑,因为保全之后对对手而言会产生很多障碍,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疑难案件,对调解能力的要求较高,调解律师除了要做好角色扮演外,还需要学会察言观色、八面玲珑、各个击破、化敌为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