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X局”)向无锡市H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购买钢材,结算金额12629923.44元,被告已付款1000万元,欠付2629900元。欠付金额包括货款金额、保理费用、资金占用费。支付的1000万元是通过保理支付,保理费用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资金占用费也是双方对账确认。
证据就是合同,结算单,部分发票,和解申请。
1.保理费虽然有对账,但合同未做约定,对方认为超权限无效。
2.因双方公司的性质,调解时磋商比较复杂、程序繁复。
1.保理费的支付: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理费用由谁承担,我方保理的结算单有合同约定结算人的签字,合同结算人是经过被告授权的,其签字的结算应当认为是被告认可的。对方的主要观点是合同只赋予结算人对合同项下货款的结算权限,而没有保理费的结算权限。和法官多次沟通,法官的意思表示,结算人确实没有结算保理费的权限,法院倾向于判决保理费各自承担一半。该案保理费30多万,即使是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也是十几万,当事人能接受的范围大约在十万以内,所以这个结果当事人是不能接受的。
2.案件的发票未开具完全:本案还有70多万的发票未开具,均为资金占用费及保理费用的发票,当事人告知曾经开过发票,但中建X局退回来了,是面对面退还的,除了作废的发票我方没有退回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对方退回的,对方以未全额开具发票未达到付款条件,且双方并未就保理费用达成一致才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3.调解方案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也与中建X局积极沟通想促成调解,但中建X局方给的方案是只支付本金,保理费和资金占用费、诉讼费都拒绝支付,资金占用费及保理费的金额共计70多万,当事人几乎是不可能妥协的,跟当事人反馈后,也证实了这一想法。调解方案没有谈拢,只能在诉讼上下功夫。
4.客户期待值较高:当事人对该案期待值较高,不容易作出较大让步。该案案件事实清楚,且货款、利息、保理费都有对账,为合同授权结算人签字,除了发票未开具完,基本没有什么瑕疵。接案时未预见到保理费这块有这么大争议,未提前做铺垫,致使客户期待值较高。
在第一次开庭后根据对方的答辩,与领导商量后决定采取两个措施:
1.在云筑网上寻找保理结算的证据:根据合同约定中建X局与HS公司的货款结算是在云筑网上完成的,结算是合同确认的线上结算方式,若保理费也是在云筑网上结算,就表明保理费的结算也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结算人无权代理。经过向当事人询问,对云筑网的查询,找到保理费结算并提交法庭。
2.追加结算人为被告:以结算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来追加其为被告。我方的思路是,若被告要一直主张签字人没有权限,签订的结算无效,我方就结算人已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总要有人来对保理费的对账承担责任。且保理费的结算肯定是经过公司同意的,签字人仅仅是公司员工,要员工来承担这个付款责任,员工必定有异议,从而去找公司要说法,也是对其公司施压。
在这两年国有企业的付款中常常出现保理支付,保理支付已经是国有企业付款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版本还停留在之前的电子商业汇票、支票、转账付款的方式,在合同中对保理费承担并无约定。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便是保理费的承担,通过该案的办理,向大家介绍法院对保理付款费用承担的认定及该案对我的启示。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金额较大,案件证据比较充足,被告为国有企业,能得到清偿的概率较大。案件涉及到保理支付,本案在合同没有约定仅仅只有对账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根据案例查询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保理贴息费用的承担,仅仅通过对账来确认,法官可能会驳回,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或结算加盖公章等方式确定下来。
这个案子对我的启示:这个案子在初办理的时候确实没有发现保理费未经过约定这个潜在风险,给后续诉讼应对上造成一定困难。以后在接案的时候要更谨慎的审核案件证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对方案,提前和客户沟通,让客户有心理准备。且在客户是否接受调解这件事上不要参杂个人的倾向,客观专业地分析接受和不接受的优缺点,以便于客户思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