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所有结算单中的签字人员都不是合同指定的结算人员,需要落实所有结算单中签字人员身份;
二、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双方也未办理总结算,需提醒客户尽快与对方办理最终结算;
三、本案尚有器材未归还完毕,合同所约定的器材赔偿单价的标准为“市场价”,需确定器材赔偿单价标准以及依据。
一、本案所有的对账单中均无合同指定结算单人员向某风的签字,其他签字人员身份无法确认;
二、根据双方结算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HS建设尚有器材未归还完毕,有近90万元款项未到期,即便是开完二审也尚有部分款项无法到期;
三、合同约定了40%的抵房比例,客户的预期是想要HS建设支付现金。
一、与客户了解出库单、入库单、结算单中相应人员的身份以及向某风作为合同指定结算人员未曾在结算单中签过字的原因?
经与客户了解,向某风在合同签订后便调到其他项目上去了,HS建设便要求MYJ建材与任某办理结算,后该项目由李某贵接手,直至2023年后该项目对账人员再变更为周某,后续所有对账均是与周某办理的。
我方考虑主张以下几点:1.HS建设项目人员频繁变更,不能因HS建设人员变更原因而加重MYJ建材的责任。2.结合结算单中签字人员在出租单中有多次签字行为,合同也明确约定了收货人员,结算签字人员与合同指定收货人员同时在出租单或者还货单中签字,由此可以认定MYJ建材的租赁事实。3.MYJ建材就租赁费用向HS建设开具了大量发票,且HS建设也进行了签收,并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用,也足以表明HS建设对于结算数量、金额、效力的认可。
二、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届满?
首先,根据该合同版本主张系HS建设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本案涉及的项目已停工半年之久,MYJ建材作为材料商,无法掌控项目的施工情况,HS建设应当在项目停工后立即向原告归还器材并办理相应结算,以减少双方的损失。其次,根据合同第3.4条约定HS建设逾期支付租金,MYJ建材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另根据《民法典》563条和722条规定:HS建设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未按约支付租赁费用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依法解除,HS建设应向MYJ建材返还剩余器材以及支付租赁费用。
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是付款条件,MYJ建材尚有部分发票未开具?
首先建议MYJ建材将双方已经对账结算的全部发票开具给HS建设,其次HS建设还有大量器材未归还给MYJ建材,应该催促HS建设尽快归还剩余在租器材或者就未归还器材办理结算。另结合MYJ建材开票金额和HS建设付款金额,HS建设对已经结算且MYJ建材已开发票部分的费用,但是都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MYJ建材有理由认为HS建设不会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付款。若HS建设按约支付后续租赁费用,MYJ建材也及时足额向HS建设开具并送达发票。
四、对于合同未约定器材赔偿单价的主张问题?
由于合同并未约定器材单价标准,仅约定了按照市场价赔偿,在开庭之前便向其他同类型的租赁单位发询价函,落实相应器材的市场价格,此外我方也查询了大量同类型案例,依据近期已判决案件确定器材赔偿单价。
一、本案在双方调解过程中,联系客户以及对方办理了过程性结算以及剩余在租器材的赔偿对账。
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调解方案为MYJ建材同意抵房一套,剩余租赁费用以及赔偿款分三期支付,诉讼费用由HS建设承担,并承担一部分利息。
对于一个案件的调解并非一次沟通便能够轻易达成一致方案,往往需要多次磋商反复沟通才能够协调出一致方案。本案经历了三次到庭开庭,与客户庭后的数次协商沟通,多次到法院调解,才促成了本案最后的调解方案。
注重团队协作,善于利用团队的力量。本案的案件瑕疵较大,因此在本案的前期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团队人员及领导都及时给予了帮助,传授此类案件办理的经验,在多方同事、领导的帮助下本案最终才得以成功调解。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在面对有瑕疵的案件,不要有畏难情绪,同时也要善于利用之前的判例、各法律法规平台的知识及时学习,补充自己知识、经验的空缺;办理涉及数据多且量大的案件要有耐心,仔细认真核对,做到不急躁、不慌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