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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HG物资有限公司VS北京CJ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CJ集团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19作者:浏览量:
客户信息/对手信息
案件类型及案值描述
时间节点(从委托签约到诉讼、调解到结案完成的时间关键点) 该案办案结果总结
原告(委托人):重庆HG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CJ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CJ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12.23渝北法院诉前保全立案2020.1.2收到保全裁定及回执。
2020.3.9邮寄立案材料
2020.6.2收到传票
2020.6.28下午2点第九审判庭开庭
2020.10.15去现场领判决书
2020.10.20讨论后得出结论系对方上诉我方就上诉,提前拟好上诉状后提交法院与法官说清楚对方上诉就上诉
2020.10.29现场提交上诉
2020.11.2与对方律师联系均表示不想上诉,后撤回上诉,进入执行程序,最终执行回款。
 
   本案存在一个重大问题那便是付款前需开票而客户大部分发票未开具,鉴于此对于货款以及违约金的主张上存在较大瑕疵。还原客观事实,用法律的言语去将客观事实表达出来,比如本案中双方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也好交易习惯也好均是对方有付款意愿后客户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发票,对方按照发票金额付款,那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付款意思的情况下不开具 发票并无不当。    
客户一同去旁听庭审,见证我们在庭上据理力争,见识法官的思维定式,再到庭下沟通撰写代理词积极争取。最后结果也取得了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