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对手信息 案件类型及案值描述 |
该案在办理中的一些整体诉讼方案、调查取证经典方法或解决思路等描述 | 该案诉讼办理中的法官、客户、对手等协调沟通,应急事件处理以及客户维护情况等简述 | 该案办案结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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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SP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重庆J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某某 |
2019.10.25诉讼立案,交保全材料 2019.11.6缴纳保全费 2019.11.26确定JT提管辖群异议,裁定已经做出并邮寄出来 2019.12.9收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2020.1.9中院表示上诉裁定已出,已结案 2020.3.18反馈分公司,建议对于无器材赔偿价的器材要求归还,不赔偿,如询价或举示判决,可能导致钢管的单价变更 2020.5.22收到一审判决书,与法官沟通后续租赁费用的问题,法官表示,现因执行局的提议,一中院的意见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020.7.9收到上诉状 2020.7.15与刘某某联系,反馈涉案项目7月底可能顺利动工,9月应可以归还器材,如能够归还全部器材,本案可能年前结案 2020.8.20中院反馈7月份就收到了卷宗,但一直没立案可能是因为有问题退回基层法院 2020.9.16收到二审裁定,移送执行 |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对账单的效力,本案中对账单中的签字人并非合同约定的对账人或经办人,而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租金单价进行了调高,如无法证明上述对账人的身份及权限,极有可能导致诉请大部分无法获得支持,但不抛弃不放弃是我们的基本原则。合同经办人刘某某一直在与我方进行联系,其是实际挂靠人,也是最终责任人,虽其能够拿到JT公司的授权,但因本案存在担保人,而担保人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无法调解。虽刘某某表示能够拿到担保人授权,但自然人是不能直接代理非直系亲属出庭的。同时我方也知道,刘某某到庭即便无法达成调解,但其到庭通过法庭询问极有可能弥补本案的案件瑕疵,因此通过与法官沟通,如果我们能够把刘某某带到法院,希望法官能够借调解的名义给刘某某做个笔录,刘某某是合同经办人,也是最终责任人,其是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的人,如此法官下判的时候也能够少写几页,最终法官同意。而我方则以当法官面调解的理由说服刘某某持JT公司授权到法院,最终果然与预期一样,虽无法调解,但法官给刘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借刘某某之口还原了案件事实,使法院认可了调价及对账的效力,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 |
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能够还原案件事实,有时候出庭比不出庭更有利于原告,其陈述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证据不足所存在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