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民商事案件办理六年,主要办理建筑建材领域钢材混凝土木材等买卖合同纠纷、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器材租赁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办案三百余件,帮助各类型客户回款近5亿元。
1.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但未开具发票是否造成损失需提供证据证明。
2.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争议焦点:
1.委托人陈述款项有可能已退还,但最后经核实仅退还了少量,CF物资确实收到了款项;
2.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CF物资收款后未开具相应发票,同时涉嫌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我方不能在法庭上主张已退还全部款项,否则原告极有可能撤诉后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潜在给委托人造成其他的巨大损失;
4.CF物资公司是简易注销,未将注销情况通知债权人,原告起诉股东有依据;
5.股东内部签订有责任承担协议,我方面临着原告联同其他被告同时攻击的局面。而委托人期待较高,但经过我所领导层组织多次研讨,并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本案要达成委托人的预期,难度较高,但基于对委托人竭尽全力的服务态度,我方准备了多套预案。
办理思路:
接案后,先是阅卷查阅了原告提交的材料,银行流水清晰显示XY劳务公司的确向CF物资支付了上述款项。后询问委托人得知其当时并未实际参与该交易,因时间较久,不记得是否将款项进行了退还,但可以确定未曾开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观点明确,认可未开票应赔付损失,且司法案例中也大量持此观点,我方处于被动状态;一审二次开庭中,我方组织了5个方向的观点,从民事、行政、公司注销角度分别驳斥了对方诉求,通过加深案件的专业深度和广度对抗使法官认识到该案涉及到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属于税务机关专业稽查的范畴,无法像普通民案一样简单裁判。为加强我方观点,庭后我方准备了更加详尽的代理词,对每一个观点详细地阐述,并有技巧地准备了法条和类案,通过庭后数次沟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对抗性进一步加强,上诉人针对我方已提出的观点进一步加强了说理和说法,但最终在我方有效应对下赢得了法官的认可,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XX民初21XX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X民终100X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此类案件专业性和对抗性较强,要同时了解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的运用方式,实务中各个法院观点争议较大,裁判观点同时存在正说、反说、折中说的冲突,本案又是当被告的案件,败诉风险较高。办理此类案件要特别注意不惧繁琐,仔细了解经营性票据的市场运行和监管背景,无论是否有用,均可准备一些辅助性抗辩观点,可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庭审中通过提升专业对抗强度使法官感受到无法通过简单裁判的思维。如果原告证据有弱点,抓住证据弱点,运用行业专业知识进行攻击,可以有效得到法官的支持。发票类案件,同一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抗辩方式既可能发挥矛的作用,也可能发挥盾的作用,结合证据合理运用,可以获得较好的效果,譬如本案办理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在本案中是盾,但运用到本所承办的其他案件中,又可以发挥利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