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宸案例

Service case

在一审败诉的形势下,二审如何维护客户利益?唯有坚持不懈、真诚用心!

发布时间:2023-07-21作者:浏览量:

承办律师


赵应露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从业律政法律服务3年,办案150余件,尤其擅长建筑建材行业中商事纠纷领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解决,熟悉这一类型下对手方的模式,善于运用调解和诉讼等各类方式结案,帮助各类型客户回款近2亿元,保障实现了客户利益。


案情回顾:

一、合同约定情况

       被告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因承建昆明XX项目N地块总承包项目所需,向原告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建筑器材,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结算、付款条件、发票、律师费、担保及管辖、律师费、差旅费等事项约定。

二、租金金额的确定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同时向被告两个班组(张XX、何XX)出租了器材,也制作了两份结算单,张XX班组租金及赔偿费为98374元,何XX班组租金及赔偿费为82715.2元,合计181088.2元。

三、送货、还货情况

       根据客户提供的送货单和还货单可知,数据能与结算单一一对应,且签字人员为张XX、何XX、侬XX和胡XX等人,签字人员均有权代表被告YK办理收货事宜。张XX班组部分还货人员为余X才和余X生,何XX班组的还货单,签字人员为侬XX和何XX二人。

四、结算方式及付款条件

       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租金,当期租金结算后,下个月底前支付当期租金结算金额80%,余款待租赁期届满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付款前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付款情况

       被告累计公账付款11865元。

六、发票

       合同约定付款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三被告并未按约付款,客户担心需要自行承担税金,故庭审前并未开具发票。

七、保全情况

       本案实际冻结0元,也未冻结到其他财产。

八、项目情况

       案涉项目已经实际完工,但是由于涉及环保问题,项目直接被拆除。

办理要点:

       1.非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是否有效?

       2.合同指定结算人员最后一期签字载明剩余器材的后续租金及赔偿该如何处理?

       3.发票是付款条件,发票能否对抗付款主义务?

争议焦点:

       1.余X生和余X才二人非合同指定结算人员,其二人签字一审法院并不认可。

       2.合同指定结算人员胡XX最后一期签字载明了存在剩余在租器材,对于剩余在租器材的后续租金及赔偿一审法院并未释明。


办理思路:

一、完成诉讼方案时办理思路

       在拿到基础材料后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对抗性主要在于发票问题,发票是付款条件,但是当事人并未开具发票;关于结算、付款、律师费等事项对抗性较弱。故根据办案经验起诉金额为181088.2元,并主张了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和担保费等。

二、庭审时办理思路

庭审中针对三被告的抗辩进行了如下主张:

       1.原告与被告YK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原告履行了出租义务。合同约定了收货人员侬XX、胡XX及担保人员张XX、何XX有权代表被告YK建筑办理结算,故几人有权代表被告YK建筑办理结算。该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约定余款在租赁期满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现项目已经拆除,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可能性,且双方已经对赔偿和最终租金办理了结算,无后续再出租事实,最后根据合同11.2款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被告有多个失信被执行信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三被告仍然未付款的事实下,原告有权依据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请求三被告支付欠付租金。

      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原告也实际支付了150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律师费发票已经开具,且律师费是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4.被告逾期付款是事实,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同时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综合诚信原则、双方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原告的主张并未超法律上限,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三、庭审结束后办理思路

       一审庭审结束后,与法官电话沟通,明确表明发票是付款条件,虽然未开具,但是开具后可以支持原告租金的诉请;但是对于余X才和余X生二人签字效力,从目前证据无法确定身份和结算权限,故不认可二人签字效力,对于剩余在租器材的后续租金和赔偿要求原告另案主张。此时完全属于承办律师意料之外的情况,在与法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上报主管,紧急开展内部商议工作。

       针对法官的裁判思路我方积极应对。首先向一审法院邮寄变更诉请申请书,以合同指定结算人员胡XX签字的最后一期结算单为依据,主张后续租金和器材赔偿,不认可余X生和余X才二人的签字和还货;其次,向客户要求提供剩余出租单和还货单,并向法院补交该组证据;最后,整理对抗思路,撰写代理词,并向法院邮寄,并尝试多次和法官沟通思路。

四、二审时办理思路

二审时,我方再次举示送货单和还货单,并向二审法院陈述了如下观点:

       1.余X才和余X生二人系被上诉人张XX的员工,从上诉人举示的送货单、结算单可知,从内容、形式、时间连续上,都与合同约定一致,不能因为人员签字身份问题单方面就否认其效力,且现在被上诉人否认其效力,应当举示相应的还货单和结算单,否则上诉人有权就未归还部分器材继续主张诉讼权利,同时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结算单上型号、赔偿价格、日租金等事项与合同约定一致,上诉人是依据被告实际归还器材的数量进行计算,即便法院不认可余X才的签字效力,该结算单系依据该被上诉人实际归还器材的时间和数量计算而来,理应被采纳;

       3.收货单上的承租方为被上诉人,出租方为上诉人,载明了案涉项目、归还的器材型号、数量均与合同约定一致,且时间上和之前收货单具有连续性,结合结算单,确实属被上诉人的还货,上诉人对此予以了认可,该事实对被上诉人有利,应当对被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4.诉讼费包含为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本案上诉人在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做了诉前保全,该保全是由被上诉人恶意拖延支付租金违约所致,且一审判决中也对上诉人提交的法院执行裁定书保全费的电子发票予以采纳,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现最终判决中并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保全费,存在前后矛盾。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且本案上诉人大部分诉求被一审法院支持,故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保全费;

       5.即便法院不认可余X才和余X生二人签字,但是一审法院认可了胡XX、侬XX有权代表被上诉人办理结算。现两人签字累计金额为144351.88元(非一审金140450.95);

       6.胡XX最后一次对账结算日期2021.4.25,也即对2021.3.26-2021.4.25这一期进行结算,载明了在租器材方面汇总小计,本案是器材租赁合同,现器材未归还,即处于被上诉人占有状态。对于剩余在租器材的处理,一审法院并未释明,于情于理均不合。即便法院不认可余X才等人签字,也应对该部分器材作出说明。现上诉人针对该部分器材保留诉讼权利。庭审后,我方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并向其发送相关案例,最终二审改判,并支持了我方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5日解除。

       二、由被告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0450.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止,以14045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利息)。被告何XX、张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由被告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被告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云南省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第四项。

       三、由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108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止,以 181088.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7%计息)。

       四、驳回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52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16 元,诉前保全费 1570 元,由昆明市HB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534 元,由重庆YK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XX、张XX负担 6372 元。


办案心得:

       1.对于本所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性。寻找本律所相关类似案件,作为判例举示给相关法官,以改变法官观点。

       2.对于案件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提前准备并举示。本案一审败诉是因未能证明余洪生和余义才二人的签字权限,一审庭审中未能出示送货单和还货单。在签字人结算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相关有利于我方证据能举示就举示,有利于还原整个客观事实,也有利于在证据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对于发票是付款条件,需要提前开具,并告知客户风险。买卖合同中对于发票是付款条件的案件,发票未提前开具,被告对此也进行了抗辩。本案存在有因发票未开具而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的风险,对此就发票开具而言,应当从法律、道德和客观事实等层面向客户释明,提前告知客户开票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避免人为增加案件的对抗强度。

       4.对于客户在外地,案件又有部分瑕疵,故尽量现场庭审。因本案是网上开庭,客户在云南,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瑕疵,基于这种情况下,针对案件瑕疵比较大的尽量正常现场开庭,否则很难敏锐感知法官的裁判思路。同时,原件是客户直接交付到法院,承办律师不清楚具体证据,对此就原件问题,建议交付前承办律师能够审查原件,以防客户交付的原件不利于我方。

       5.作为承办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在察觉法官判决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便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承办律师得知一审法官判决不利于我方,积极做好庭后补救工作,比如积极与法官沟通,寻找新证据,邮寄代理词等措施。

       6.多方式、多途径进行沟通。当与法官沟通的受阻时,其实也可以与被告进行沟通。告知被告若否认后续租金和赔偿,我方在另案再诉,被告承担的后续租金和赔偿金额会大幅增加,其再主张对余X才和余X生二人签字认可,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上告知其不利后果,以增加其压力,以达到我方目的。本案中被告认可了还货事实,最终法院认可了余X才和余X生二人的签字效力。

     最终维护实现了客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