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货单、对账单的效力
2.被告履行能力(回款)
3.被告的主体如何有效确认、如何证明业主也是共同购买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4.贴息费用由谁承担,确认金额
1.通过对该项目、该公司的大量案件的检索、招投标信息、百度新闻等方式搜索相关信息,确定其中一个签字人员的身份,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基础。
2.通过去调取案涉项目的备案信息确认被告二ZHZY是新津融创XX项目的施工方,为后续将其一起列为被告主张系共同购买人承担付款义务打下基础。
3.在查询ZHRJ(被告一)的财产线索后,发现该公司的履行能力较差,继而转变思路重新定制诉讼方案。之后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客户的权益,进而把保全的重心放在ZHZY(被告二),最终经过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足额保全财产,为判后有效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在保全后有一个插曲是保全中核的财产后ZHZY(被告二)反应非常激烈并向法院提出非常强烈的异议,后经过于法院多次沟通并开展听证,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观点并继续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
4.办案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1)本案客户手里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方案:既然没书面的合同就从送货单、对账单的角度出发打事实合同,组织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采信我方主张的观点。
(2)本案合同相对方如何确定?本案无书面合同无法确定被告,通过组织罗列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信息情况、案涉项目其他判例中载明的部分人员名单、四库一平台的相关信息等证明ZHZY(被告二)是案涉项目的施工方,主张是案涉货物的共同购买人,经过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和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支持我方关于被告的主张。
(3)关于贴息费用从司法裁判的观点来看只有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时才能得到明确支持,最终形成一个完成的证据链条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2.贴息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3.利息分段累计计算
回顾办理的多起无书面合同打事实合同的案件涉及钢材买卖合同、架管租赁、木材买卖合同等多种类型下的事实性合同,一方面,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未签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对账等合同履行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但是未签合同并不是完全失去胜诉的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固定相关合同事实,事实合同也是合同类型的一种。
在此种情况下保留履行合同相关证据就十分关键和重要,遇到事实合同不可怕,通过履行行为和合理的诉讼策略可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和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行能力、项目建设情况;如出现拖欠大量材料商的货款、项目可能有停摆或者烂尾之虞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且要尽可能地增加多个履行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