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宸案例

Service case

细节致胜—案情虽简易,办案却不简单!

发布时间:2024-01-05作者:浏览量:

承办律师

 

王基贵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曾在某大型建筑国企从事法务工作数年,后转为顺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攻民商事法律领域,办理建材领域买卖、租赁、票据、借贷等各类型案件超过100件,并为大量建材企业提供商业往来、劳动纠纷等非诉法律服务。
 

案情回顾:

       中铁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X局X公司)因承建“城中村某片区安置房二期工程”之需向中船ZG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ZG物资)采购钢材,双方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单价、结算付款、发票交付、管辖等。截止2020年5月20日,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结算。

 

办理要点:

       发票认证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变被动为主动! 
 

争议焦点:

       《钢材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待甲方对发票进行认证以后,次月按发票金额付给乙方当期结算货款金额的100%。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发票认证是付款条件。
 

 

办理思路:

       按照以往的办案经验,若发票认证是付款条件,可在开庭前提前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取发票认证信息。本案中,我方委托人中CZG是国企,发票管理方面比较复杂。我方虽然与客户进行了多次沟通,也告知了客户发票认证的重要性,但委托人迟迟未能提供发票原件。

       开庭前一天,委托人才提供了发票照片,若当庭申请调取被告发票认证信息则极可能导致二次开庭,影响案件进度。开庭当日,当法官到庭后,王律师主动与法官沟通道,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且双方对于合同金额、付款金额都无争议,但被告会提发票认证为付款条件。前期双方调解过多次,被告私底下也承认发票已经进行了认证。若我们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将在调取被告发票认证信息后再次开庭,给法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希望法官当庭向被告询问发票认证时间。

       开庭时,被告果然提出发票认证为付款条件,王律师提出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由被告掌握的证据,被告不提供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若被告坚持未对发票进行认证,查实被告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则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惩罚。法官认可了我方的观点,当庭询问被告发票认证时间,被告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官要求当庭打了两次电话询问,最终提供了发票认证时间。被告提供发票认证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仅过了一个月,此时长属于非常合理期间范围,因此我方立即认可了被告提供的发票认证时间。
 


 

裁判结果:

       本案从立案到收到一审判决书仅历时不到一个半月时间。一审中我方的全部诉求均得到支持。被告也未上诉,本案得以快速进入执行程序。

 

办案心得: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但是在办案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导致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提前申请调取发票认证信息,若因此需要调取发票认证信息导致二次开庭,将影响案件的进度。如何化被动为主动是本案的关键。作为代理人,先通过庭审前的短暂时间抛出我方的观点,影响法官的心证。在庭审的过程中,引用法律证明举证责任在被告,同时对被告进行一定程度的威慑。法官认同我方的观点,要求被告当庭提供发票认证时间,为快速做出判决书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