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我方委托人(原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
二、对账只是对本金(货款)的确认,不能推定我方委托人(原告)就放弃了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
三、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即违约金部分),应当如何主张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开具发票并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较为复杂,该如何去确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三、在一次庭审结束后要大幅度增加违约金金额,该如何为客户委托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本案的主要目标是追回欠款(剩余货款),及违约责任的追究,其中违约责任是保障委托人的根本利益所在。首先,充分收集和整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确保我们的诉求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在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合适的司法解释来主张中铁(被告)的违约金赔偿。
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按照原告(我方委托人)补充的材料和要求重新计算了金额,违约金从约5万元增加到约95万元。为保证原告(我方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提出发票问题以及需要补充新证据,争取到了第二次开庭机会,并在庭上向法官解释了违约金增加的计算逻辑,但起初法官并未理解。于是我方不放弃坚持沟通,又争取到了第三次开庭机会,在第三次庭审中,我方主动先将电子表格发给法官和被告,再多次详细解释了计算方式,最终获得了法官的理解。
在一次庭审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在委托人提出重新计算违约金的请求后,我方代理人通过全面复盘的方式,找到了机会及方法,通过补充新证据,结合有效沟通,争取到了重新开庭及变更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机会,有效补救了第一次开庭的瑕疵。策略运用得当,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又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商业交易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并帮助委托人促进商业交易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