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加盖公章是否为假;
2.签字人是否为对方工作人员;
3.即使罗XX没有代理权限,我们也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浙江JH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此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本所在接案之初便查对资料审核,确认本案证据较齐全: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合同指定结算人罗XX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也有罗XX出具的《承诺书》,且里面承诺对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在承诺书中载明了结算金额,承认已经收到GL建材公司开具的发票。那我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就能够得到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开庭后仅罗XX出庭,JH建设未出庭,罗XX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但是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之后JH建设提起上诉:主张罗XX并不是JH建设的委托人,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章,给罗XX的任命文件上面加盖的公章也是假章,与浙江JH建设备案公章不一致,因此JH建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1.罗XX虽然是被告之一,但其实他的利益是和我们一致的,于是决定先和罗XX沟通,了解他和JH建设联系、交往的相关聊天记录和经济往来,以此来佐证罗XX就是JH建设的委托代理人。
2.JH建设既然能提出公章为假并要求进行鉴定,我方便可以推测合同和任命书上加盖的公章大概率和JH建设的备用章不一致,我方不能光等着JH建设提出鉴定对比材料,我们也需要化被动为主动。和罗XX沟通确认还有没有其他和合同上加盖印章一样的材料,并主动提供给法院进行鉴定。
3.即便提供了鉴定对比材料,结果可能多半都是证明合同和任命书上加盖的公章和JH建设的备用章不一致,我方需要拓宽思路考虑本案件,积极做好其他应对。如果真的不能确定罗XX的身份,即使罗XX没有代理权限,我们也要根据现有证据来证明浙江JH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此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并寻找相关案例,提交给法官积极与法官沟通。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