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宸案例

Service case

上百万的合同公章竟然是假的?咋个办?

发布时间:2024-04-17作者:浏览量:

承办律师


 
冯洁

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

       从业律政法律服务4年多,办案近300件,擅长建筑建材板块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风险防控及纠纷问题解决,善用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各类方式解决纠纷,帮助各类型客户实现回款超亿元,为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办理要点:

       1.合同加盖公章是否为假;

       2.签字人是否为对方工作人员;

       3.即使罗XX没有代理权限,我们也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浙江JH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此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简介:

       浙江JH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建设”)因承XX组团F标准分区XX项目工程之需,向重庆GL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建材”)购买混凝土,双方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编号GL2021-0622,合同对供货单价、结算方式、验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管辖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罗XX于2022年8月10日向GL建材出具承诺书,告知GL建材他作为案涉项目的担保人。后面GL建材公司多次要求JH建设付款都未成功,于是委托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所在接案之初便查对资料审核,确认本案证据较齐全: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合同指定结算人罗XX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也有罗XX出具的《承诺书》,且里面承诺对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在承诺书中载明了结算金额,承认已经收到GL建材公司开具的发票。那我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就能够得到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开庭后仅罗XX出庭,JH建设未出庭,罗XX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但是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之后JH建设提起上诉:主张罗XX并不是JH建设的委托人,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章,给罗XX的任命文件上面加盖的公章也是假章,与浙江JH建设备案公章不一致,因此JH建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办理思路:

       1.罗XX虽然是被告之一,但其实他的利益是和我们一致的,于是决定先和罗XX沟通,了解他和JH建设联系、交往的相关聊天记录和经济往来,以此来佐证罗XX就是JH建设的委托代理人。

       2.JH建设既然能提出公章为假并要求进行鉴定,我方便可以推测合同和任命书上加盖的公章大概率和JH建设的备用章不一致,我方不能光等着JH建设提出鉴定对比材料,我们也需要化被动为主动。和罗XX沟通确认还有没有其他和合同上加盖印章一样的材料,并主动提供给法院进行鉴定。

       3.即便提供了鉴定对比材料,结果可能多半都是证明合同和任命书上加盖的公章和JH建设的备用章不一致,我方需要拓宽思路考虑本案件,积极做好其他应对。如果真的不能确定罗XX的身份,即使罗XX没有代理权限,我们也要根据现有证据来证明浙江JH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此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并寻找相关案例,提交给法官积极与法官沟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和任命文书上的公章与JH建设的备案公章不一致,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公章也不一致,但结算材料上的公章与JH建设公章还是不一致,确认JH建设对外不止使用一枚公章。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JH建设确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供货也是由JH建设实际使用,足以让GL建材相信罗XX有权代表锦华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和结算,GL建材在和罗XX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罗XX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JH建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遇到案件有瑕疵,不能着急想结果要仔细分析,理清思路,从中寻找到案件的细节,创造有利于我们的审理局面。在办理过程中,多方位思考多与法官沟通,从事实及情理上去与法官沟通,并让法官认可我们。最终才能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