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因Y地产与高铁项目所需,向重庆MX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X物资)购买消防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黄XX系通过微信向客户订货,也通过微信对账结算。客户自行制作的送货单上无任何人员签字。但是客户通过微信把送货单发给被告黄XX,微信上被告黄XX予以了确认。
本案中送货单上送货单位为MX物资,但是客户因为主观原因开票主体为其余多家公司和李XX两位。本案存在多个主体参与,故需要对起诉主体资格进行梳理和审查。本案累计供货302927.08元,已经支付202927元(存在除MX物资外的多个收款主体),现欠付100000.08元。但发票开票金额合计为30740元,且开票主体非MX物资。供货履行完毕后,多次向被告黄XX催收货款,被告黄XX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1.本案送货单主体、收款主体与开票主体均不一致,本案起诉主体难以确定。
2.本案中黄XX为GAZJ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分公司(以下简称“Z建F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黄XX承担责任依据?
3.本案送货单被告无任何人员签字,且无任何书面对账材料,结算金额能否确定?
4.客户与被告存在多个项目供货,被告主张款项已经付清,如何证明本案欠款金额?
5.客户在结束供货后为催款答应被告出具一系列虚假材料,如何还原客观事实?
1.本案送货单主体、收款主体与开票主体均不一致,需要在审理中还原客观事实以及让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实际供货主体。
2.本案中全程系黄XX在与客户发送需货计划和对账,被告黄XX可能抗辩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需证明黄XX与Z建F分公司为共同购买。
3.本案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被告黄XX通过微信订货和对账,需要在诉讼中确定供货事实。
4.本案送货单被告无任何人员签字,无任何书面对账材料,且客户与被告存在多个项目供货,需在诉讼中确定结算金额。
5.客户在结束供货后为催款答应被告出具一系列虚假材料,需要完整还原客观事实,以证明实际欠款情况。
1.由于本案复杂且瑕疵巨大,起诉前多次联系客户梳理案件事实并补充证据材料,查找核心证据提前预判被告对抗思路,做好应对对抗措施。最终得以有效反驳被告所有抗辩。
2.本案主要证据材料为微信聊天记录,且涉及多个项目供货,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多达几千页。承办律师在办理中仔细审查材料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细心查找案件关键信息点。
3.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并就本案争议点进行了如下主张:
(1)针对原被告对象有没有资格的问题
(2)还原供货事实,并确认欠款金额
(3)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弥补客户虚假材料的瑕疵
4.由于本案主体参与众多,被告对抗性强,证据有重大瑕疵,庭审后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确认案件关键点,对证据薄弱的地方多次补充举示证据证明,以证明我方诉请。
1.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确认重庆MX物资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2.法院支持了被告黄XX承担共同购买责任。
3.法院判决让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